文 | Elaine Wang
财产险作为一个基本险种,许多公司都会为自己的办公室、大楼、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投保,为自己的资产提供一个保障。
而在财产受到损害,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有时会遇到一个问题:损坏的物品无法维修需要置换,而该物品的型号已经过时或者淘汰了,重新购置相同的物品不但不合理,对使用者来说性价比不高,而且可能也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到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在技术与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物质上的更新迭代是非常快的,尤其是电子产品几乎每年都在升级迭代。而建筑物或者装修在年数短的时候还好,如果年数比较久远在损坏面临重修的时候就会面临装修的材料与技术都需要大幅升级。
这里需要提前了解到,如果财产受损,保险公司理赔时进行理算的依据是根据当时购买保单选择的价值基础来决定的。价值基础有几个选择:
A 重置价值 B 发票原价 C 成本价
如果一张保单选择的价值基础是重置价值,那出险时保险公司是按照损坏物品的重置价值进行理赔的。简单点来说就是,保险公司会赔偿复原一个损坏物品的费用。如果试图复原的物品和受损物品实际上并不相同了,那保险公司实际上并无法理赔这个新的物品的费用,而是会根据市场价值或者实际明细核定一个受损物品的当前购置价值来进行理赔。
比如说如果一台设备损坏了,型号为A,当时购入的价格为800元,现在市场上的价格为500元。根据现实情况,由于型号A的设备已经落后了,所以新购置的设备其实为型号B,价格为1000元,保险公司理赔的还是型号A的设备,根据市场上的价格为500元进行理赔。
换一种情况,如果是建筑物受损,比如遇到灾害性天气墙体坍塌,当时的墙体为砖石结构,再以砖石重建显然不符合实际需求,但如果升级墙体材料,保险公司是不会对升级的墙体进行全额理赔的,一般需要拆分费用结构,将涉及砖石结构的部分费用提取出来进行理赔。
或许会有人提出,既然如此那是否应该按照财产的折旧价投保呢?如根据折旧价投保,那万一遇到出险的情况,在资产基本折旧完后的情况下就几乎没有什么可理赔的了,无法补偿公司重置一个相同的物品带来的成本支出,从而无法转嫁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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