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John Zong
案例背景
2023年6月,39岁男性客户A于投保某保险公司健康险,在健康告知环节,针对“是否曾有头痛、头晕等神经系统症状”“是否被诊断过先天性疾病”等问题均勾选“否”。
2024年10月,客户A因胸闷、心悸就诊,经心脏超声检查确诊为“卵圆孔未闭(PFO)”——这是一种先天性心脏结构异常,指胚胎时期形成的心脏血管结构在出生后未正常闭合(通常1岁内闭合,3岁以上未闭即定义为PFO),本质为发育异常。因手术总费用超10万元,客户A通过医院申请预授权,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TPA服务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客户A有偏头痛病史,遂拒绝出具担保函。
客户A对此解释:头痛仅为一次运动后受凉引发,并非长期症状。经申诉后,保险公司要求客户A签署授权书以调取全部就医记录,客户A积极配合。最终,保险公司未发现偏头痛与PFO存在直接关联,同意按福利限额赔付相关费用。同时,因核查中发现其他未告知疾病,保险公司提出对该部分疾病进行责任除外,客户A予以接受。
理赔争议点
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客户A数年前曾在社区医院因“偏头痛”就诊,而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认为,客户A违反健康告知义务,且怀疑偏头痛与本次确诊的先天性心脏病(PFO)存在关联,因此初步拒绝预授权申请,要求进一步核查,并需客户A提交《病史调取授权书》以调取完整过往医疗记录。
关键处理步骤
1. 客户配合调查:客户A签署授权书,同意保险公司调取历年门诊、住院及体检记录,为核查提供了基础。
2. 病史核查结果:保险公司通过医保系统、医院档案确认,客户A仅数年前有过一次偏头痛就诊记录,无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史。且经医学顾问复核,PFO为先天性心脏结构发育异常,而偏头痛多属神经系统功能性问题,二者无医学上的因果关联。
3. 最终理赔结论:保险公司认定,未告知的“偏头痛”与本次理赔的“PFO”无直接关联,且偏头痛不属于保单约定的“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疾病或症状”,客户A未违反核心告知义务,因此赔付相关费用。同时,针对其他未告知疾病,双方达成责任除外约定。
案例启示
1. 健康告知的核心原则:未告知内容需与理赔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或“对承保决策有重大影响”时,保险公司才可拒赔。本案中偏头痛与PFO无关联,故不构成拒赔理由。但是如果客户A有反复偏头痛的病史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入保时保险公司会要求相关检查报告才能确认入保条件。
2. 客户配合的重要性:及时签署授权书、主动配合调查,能加快核赔流程,避免因信息不全导致审核延迟。
3. 先天性疾病的特殊性:若先天性疾病在投保前未被确诊(客户自身不知情),投保后首次确诊通常可正常理赔。但若投保前已明确诊断却未告知,可能面临拒赔。
4. 责任除外的协商空间:保险公司对非关联的未告知疾病提出责任除外时,客户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保障核心权益的同时明确后续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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