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Elaine Wang
对于大部分普通的保单,我们对于理赔发生与理赔的流程已经十分熟悉了:意外发生,保留证据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收集材料申请理赔。
但也有一些保单对于理赔规则还有一些区别格式,比如商业综合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等,我们在保单上会发现有一栏保单格式为“事故发生制”与“索赔发生制”。
那事故发生制与索赔发生制具体有什么区别呢?
这其中涉及好几个节点,涉及产品责任的保险一般会有这么几个时间点:追溯期、保单期限与延长报告期。
“事故发生制”的理赔规则与其他保险大致类似。意外事故需要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索赔可以在保单期限内或者保单期限外提出。不过,保险理赔最长申请时效为两年,一般建议还是越早理赔越好,免得许多证据失效或者无法找回。保险公司一般也会额外针对“事故发生制”的保单设置日落条款,对于提出索赔的期限进行一定的限制。
这里的索赔期限指的是第一次通知保险公司的时间,对于理赔的处理时限并没有过多的限制。
那么说到“索赔发生制”,这种保单格式就比较特殊。除了保险期限,保单还可以设置一个“追溯日”。
“追溯日”可以存在于保单起始日之前。比如保单是2024年1月1日生效的,追溯日可以设置为2023年1月1日。这样的话,凡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后首次发生的事故,均可以在这张2024年的保单中提出理赔申请。但是保单能否往前追溯、追溯的时间要以保险的核保为准。
追溯日的设置可以保证一段保障的连续性。这些保险(诸如商业综合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等)都有一个特点,就是第三方的人身健康或者财产因为被保险人受到损害时,被保险人未必在场,也不一定能够第一时间知晓,因此在意外的知晓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延迟性。
我们举一个特殊的例子,比如若是首次购买保险的时间在2014年,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在2022年从保险公司A更换到了保险公司B,而在2023年时突然收到一起起诉,起诉的内容是在2021年发生的意外。
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是索赔发生制,则肯定无法在保险公司A提出索赔。而在保险公司B就要看追溯日是否从2014年开始。如追溯日是从2014年开始,则可以在保险公司B正常提出索赔申请,以免在更换保险公司途中在自己未知的情况下产生断保的情况。
因为对于索赔发生制来说,一旦保单结束,提出索赔的权利也同时终止。即使意外事故是在保单期限内发生的,也无法再进行理赔申请了。虽然可以通过延长报告期的方式延长一定的索赔期限,但其中的风险也还是存在的。
事故发生制与索赔发生制各有优势,充分了解规则才能知道自己更适合哪一种保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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